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工作,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21日
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方式改革,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强化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教学能力建设,努力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改革内容
(一)改革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方式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由线下改为线上培训和理论测试,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的面试由本校组织实施,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面试由省教育厅统筹指导实施。
1.线上培训和理论测试
线上培训和理论测试在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服务云平台进行。
线上培训学习内容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含《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课程与教学论》《现代教育技术导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6门课程;选修课包含《高校教师教学能力入门》《教师情绪管理》《翻转课堂教学法》《信息化教学设计》《教师如何做研究》《教你如何做慕课》等课程。教师完成线上培训即可进行理论测试。
理论测试共2科,科目一为理论基础(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科目二为《综合》(包括《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课程与教学论》《现代教育技术导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等内容)。科目一、科目二成绩均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
2.面试
省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本科高等学校”)组织实施本校(含附属医院)的面试工作。全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面试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指导实施。
(二)改革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内容及方式
1.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取得《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的,可直接参加认定;跨学科认定应参加统一考试。
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6月份和11月份各认定一次。以所在学校为单位提交申请。
3.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教育类或就业指导类。
三、职责分工
省教育厅统筹省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面试工作,由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办法与标准(试行)》组织进行。本科高等学校在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指导下组建本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的资格面试考务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的资格面试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指导实施。
四、经费保障
(一)线上培训和理论测试及教师资格认定,一律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二)高校教师资格面试收费标准,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收费相关事宜的通知》(豫办师〔2022〕361号)精神,我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收费,仍按每人278元标准执行,收费收入按规定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三)高校教师资格面试费由省教育厅统一收取,委托本科高校自行组织的面试费用支出,按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改革牵涉面广,关注度高。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到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周密部署,稳慎实施,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
(二)加强管理。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本校考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好各项考务工作要求。要认真审核本校报名人员信息,材料审核结果须在校内进行公示。
(三)严肃考风考纪。要坚持依法治考,保证考试安全、公正、公平、顺利进行,维护教师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做好教师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督促教师诚信考试、守法考试,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监督。省教育厅统筹组织对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履行职责不认真、随意下放组考权限、未按要求审核报名人员资格,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取消单位自行组织面试的资格。
(五)总结经验。各高等学校要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要认真总结改革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提供有益借鉴。
六、附则
本方案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