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院发〔2014〕17号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秩序,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加强教职工集体意识和遵章守纪观念,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员工及聘任人员。
第二条 全院教职工均应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不进行文体娱乐活动(学院安排除外)。
第三条 全院管理人员、辅导员及后勤岗位职工执行坐班制;教师、教辅及辅导员考勤由院(系、部)负责,每月4日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每月集中通报员工考勤情况。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为劳动纪律监督执行部门,负责联合纪检监察审计部、党务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成立劳动纪律督察组,采取实地查看及调阅监控录像等形式不定期检查员工劳动纪律,并将检查结果及时进行全院通报。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五条 考勤是对教职工每个工作日的出勤和坚持岗位情况,以及各种集体活动的情况(包括对教职工出勤、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录。
第六条 考勤方法:全院教职工按《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考勤时间表》(附件1)实行打卡考勤。教职工在考勤机指定位置输入指纹后,考勤机液晶屏幕区上显示指纹和对勾,同时语音提示“谢谢”,即表示打卡成功。教职工可使用个人工号登录人力资源部网页“考勤系统”查询个人考勤实时记录。
第七条 考勤人员分类及打卡校区
(一)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
1.院(系、部)专职教师和教辅人员:
(1)副高以下职称人员,按照学院规定的工作校区打卡考勤。
(2)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正常工作日内在学院规定工作校区每周打卡考勤累计不少于三天。
2.院(系、部)管理人员:外聘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协议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天数考勤。其他教学及学生管理人员按照学院规定工作校区和时间打卡考勤。
(二)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按照学院规定的工作校区和时间打卡考勤。
(三)工勤服务人员由总务部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制定工勤服务人员考勤管理规定,报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考勤具体要求: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因故不能到岗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办理公出、请假手续须提前,并据实、详细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请假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批准后执行。任何手续审批之后不得涂改,变更;未到岗且无请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二)因故无法于规定时间打卡考勤者,应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未打记录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未打记录表》填写时限以发生时间当天算起三日内有效(逢周假日、节假日顺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旷工。半年内(1-6月份、7-12月份)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未打记录表》超过三次者,比照一次迟到处理。
(三)教职工必须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校区打卡考勤,否则视为旷工。
(四)教职工打卡时间比规定上班时间晚10分钟以内视为迟到;比规定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以内视为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超过30分钟视为脱岗。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脱岗超过60分钟者,均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脱岗累计两次视为旷工一天。
(五)考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中行政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考勤专员负责;院(系、部)教职员工考勤工作由院(系、部)考勤员负责。各部门和院系负责人、考勤专员和考勤员应严格执行考勤规定,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能。
人力资源部考勤专员职责:新员工入职指纹录入;全院考勤事务管理;行政管理人员日常考勤管理;考勤系统维护及管理,查询权限分配。
院(系、部)考勤员职责:本单位人员考勤事务管理;本单位人员两校区考勤班次设定。
(六)考勤应如实反映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将定期抽查。发现考勤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分管行政工作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七)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1.因实际工作原因不能按时打卡考勤者,应在工作结束后不晚于一个工作日补办相应手续。
2.因工作性质需要调整考勤时间者,需由单位提交考勤时间调整方案,经业务主管院领导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据此调整相关人员考勤时间设定。
3.因个人指纹问题无法正常打卡教职工,可申请面部识别考勤。面部识别信息在人力资源部录入确认后,可在学院面部识别考勤机设置点进行考勤。
4.每学期职工工作第一周院(系、部)考勤员将本单位两校区工作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且注明具体工作时间段。人力资源部考勤专员据此更新两校区人员考勤数据设置。
5.因天气、堵车等非人为、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班车延误情况下,平原校区工作教职员工在班车到达校区后10分钟以内考勤记录视为正常考勤;超过10分钟后视为迟到,超过20分钟记为旷工半天。
第三章 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及工勤人员
1.各部主任、主任助理请假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院长核准。
2.二级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部主任批准,3天以上(含3天)15天以内须主管院领导批准,15天以上(含15天)核转院长批准。
3.一般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部主任批准,3天以上(含3天)须主管院领导批准,15天以上(含15天)核转院长批准。
(二)院(系、部)教师、教辅人员及辅导员
1.院(系、部)正职请假需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副职请假1天经本单位书记批准,3天以内核转主管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核转院长批准。
2.院(系、部)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院(系、部)书记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院(系、部)院长、书记审批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15天以上(含15天)核转主管人力资源院长批准。
3.一般人员(教师、教辅)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批准,3天以内由院(系、部)书记批准,3天以上(含3天)须主管院领导批准,15天以上(含15天)核转主管人力资源院长批准。
4.辅导员请假,3天以内由院系书记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15天以上(含15天)核转主管人力资源院长批准。
第十条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因公、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均应由本人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先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请假审批表》,由院(系、部)考勤员或人力资源部考勤专员办理各级审批手续并通知请假人。请假期满后,应于返岗工作当日到批准人及人力资源部销假。
(二)请假时确因紧急情况(急病、意外事故等)无法亲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当天以电话请假或由他人代为请假,事后由本人及时按上款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遇补假理由不充分、不真实,不予批准,离岗时间视为旷工。
(三)续假应在原请假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按累计请假时间进行相应审批,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除病假外,性质不同的假期不得接续申请(事假、婚假),法定假日前后不得接续请假。
第十一条请假事由
本院教职工有下列情由之一者可申请给假。休假期间遇到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假期内。
(一)病假
1.员工因病或因公务负伤须治疗或修养者可请病假。半年请病假以8天为限,因重病住院按国家规定办理。因病请假2天以上(含2天)须出具县市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由本人或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2.职工病假当月累计超3个工作日或半年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者,按天扣发当月的绩效工资。
3.病假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的,学院根据病者健康状况依国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病愈复工时需有医疗证明,并经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或因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学院安排调岗,经调岗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
4.教职工因公负伤,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含绩效工资)发放。
(二)婚假
凡符合法定婚龄的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在结婚当年给予婚假3天;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教职工,在结婚当年给予婚假15天;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产假
1.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可给予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寒、暑假及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休假期间扣除绩效工资。假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另行按病假规定办理手续。
2.女职工在学院工作不满一年怀孕者,学院有权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学院给予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工作量标准不变。
4.男职工在配偶生产时,视母子身体状况,给予3天生产陪护假。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14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四)丧假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7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五)事假
1.原则上不鼓励请事假。职工请事假时,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当天办理事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2.职工请事假当月累计超过1个工作日或半年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者,扣发相应天数的绩效工资。
3.职工一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或全年事假累计达到30个工作日,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出
因公外出的情况,按上述请假审批权提前一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
(七)学习、培训
学院鼓励职工在职学习提高,凡参加在职学位考试,可给7天公假。
(八)年休假
教职工年休假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职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劳动纪律奖惩规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考勤结果作为发放工资、岗位绩效和奖励绩效的依据。职工考勤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三条 教职工一学期内调休未超过规定期限且无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情况,享受全勤奖一次。教职工一学期内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未超过规定期限且无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情况,享受准全勤奖一次。
第十四条 对下列违纪行为,一经发现,首次由人力资源部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并由员工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记录在谈话完成当天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次比照旷工一天处理,人力资源部给予当事人书面严重警告并由纪检监察审计部与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记录及员工书面保证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书面保证内容应说明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及对违章行为的认识;半年累计达三次者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迟到、早退、脱岗;
2.工作时间在岗睡觉;
3.工作时间从事文体娱乐活动(学院统一组织除外);
4.工作时间使用电脑打游戏、炒股、看电影;
5.劳动纪律督察组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旷工的处理。旷工半天扣发半月绩效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两天或半年累计旷工三天者,属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凡使用指纹膜进行打卡考勤及破坏考勤设备者,一经发现,全院通报批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凡出具虚假证明或擅自修改考勤数据者,一经发现,全院通报批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教职工打卡管理规定(试行)》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平原校区考勤管理办法(暂行)》自本规定生效日起作废。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014年4月16日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的认定及处理方法
院教〔2017〕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监督力度,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杜绝各类教学事故、教学差错发生,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差错的认定范围
第二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
第三条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均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和不利于专业思想教育的言论, 违背社会公德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教师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3)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情节严重。
(4)任课教师未经学校教学主管负责人准许,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5)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6)试题存在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7)主考、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8)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及以上;或在填报学生成绩时弄虚作假。
(9)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2000元)。
2.教学管理类
(1)课程安排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学生教学秩序严重紊乱。
(2)故意出具或更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或证明。
(3)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4)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3.教学保障类
(1)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而主管部门未能在20分钟内请人处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总务部在接到通知后,未在15分钟内派医护人员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解决而导致人身与财产重大损失。
第四条 教学事故
凡发生以下情况,均属于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擅自变更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擅自舍弃(或迟滞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未经学校教学主管负责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进度表确定的主讲教师和授课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教学主管负责人书面同意,擅自找人代课,影响教学质量。
(3)未经学校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任课教师非不可抗拒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 (含5分钟),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任务。
(4)讲课中未经教学单位同意,不依据教学大纲要求,随便更换教材、教学内容或实验项目; 应按教学要求向学生布置作业但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
(5)监考人员未到或因其自身原因迟到超过10分钟以内;主考、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纠正、处理;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保管期内丢失学生试卷。
(6)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教师在指导实习、社会实践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损害学校声誉。
(7)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自离岗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的,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8)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或收发信息。
(9)不按管理工作程序而自编、自印、自定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或教具,并强行在学生中推销,造成恶劣影响。
(10)任意变更教务部或教学单位安排的考试日程,造成学生漏考或学生反应强烈。
2.教学管理类
(1)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学管理任务,或因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和实习计划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2)由于开课单位未及时向教务部报送教材(低值品、耗材)需求情况,或教务部未及时申报,招投标部门未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实验开始一周后,仍缺供低值品、耗材),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的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通知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发放相应的证书。
(5)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开课部门未安排数量充足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进行。
(7)不按时发放开课计划(课表、教学任务书、考试日程等),致使教师误课、学生误考。
(8)对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产生严重后果。
3.教学保障类
(1)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情况,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值班人员未能按时开放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3)教学楼内无粉笔、白板笔、黑板擦等教学用具的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多媒体教学上课前,未能调试好多媒体设备每学期累计达5次以上。
(4)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5)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供应实验、实习所必需的用具,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无正当理由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或对报修不及时处理,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第五条教学差错
1.教学类
(1)开课前两周仍未交教学进度表,或考试后超过2周仍未报送成绩。
(2)任课教师非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不超过5分钟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内。
(3)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进度表进度相差4学时以上。
(4)虽经同意请人代课而未向代课老师交代落实代课的有关要求而造成不良影响,或已经同意停课、调课而教师未通知学生,致使学生空等10分钟以内。
(5)任意变更教务部或学院安排的考试日程,未造成不良影响。
(6)试卷命题未按时完成,或未达到要求。
(7)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教师上课或监考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或拖鞋等) 。
(9)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10)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以内,未造成严重后果。
(11)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12)教师上课不关闭通讯工具而造成不良影响。
(13)上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多媒体课)不带教案、讲稿和规定需要带的教学资料。
(14)阅卷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1%。
2.教学管理类
(1)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虽经教学单位同意,但教学单位未及时报教务部审批。
(2)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推迟1个月以上。
(3)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3.教学保障类
(1)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连续五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教学效果。
(2)在上课时间,举行各种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业余活动。
(3)教师休息室没有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第三章 教学事故和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各类各级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由教务部组织,党务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事故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由党务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联合发文,全院通报;重大教学事故除经上述认定程序外,还需经院务会讨论认定,由党务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联合发文,全院通报。
第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实,两日内填报《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学事故(差错)认定处理表》,经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章后送交教务部。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教学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教学事故和差错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凡发生教学差错者,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审及学校各级评优、评先;
第十条凡发生教学事故者,当年绩效考核按“基本合格”档次处理,两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审及学校各级评优、评先;部门主任当月月考核按照合格格次计。院(系、部)负责人需在下月教学例会中进行书面检讨。
第十一条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绩效考核按“不合格”档次处理,三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审及学校各级评优、评先;部门主任或院(系、部)除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外,当年考核不能获得优秀格次。
第十二条 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教学差错的,按照一次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教学事故的,按照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重大教学事故者,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各部门对事故和差错不按规定处理,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根据当事人事故或差错的情况,按相当级别的事故或差错处理。
第十四条具体处分细则,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程为教学计划安排的一切课程。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4月20日